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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将逐步纳入大病保险

类别:男科疾病 日期:2018-6-4 9:45:58 人气: 来源:

  新文化讯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发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续实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统筹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在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统一。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2016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2017年起,每年选择若干个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部分,按照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设定最高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2016年继续执行50%的起始支付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80%。

  2016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采取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将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分别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6年至2018年,按照国家,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实现与省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衔接,简化报销手续,积极推动异地核查和即时结算,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2016年在全面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省际间大病医疗费用异地核算和即时结报工作,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与大病保险相关的医疗巡查、驻点驻院、病历抽查等工作。

  目前,《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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