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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疗广告案

类别:男科疾病 日期:2021-3-9 8:11:35 人气: 来源:

  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3日,天津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疗广告案。

  2019年1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同时举报人称该网站中标注“天津男科医院”等字样的广告弹出窗口不能一键关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2019年6月4日,我局接到委办公室转来的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治疗异常勃起的技术天津阳光男科医院选用DFSL性功能系列疗法,具有疗程短,疗效稳定,见效快,费用低,不易复发等独特优势”、“做包皮手术哪家好?医生推荐到天津阳光男科医院”、“医生把刀,保障手术质量……”等字样广告及以患者的形象做推荐证明,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7日由天津阳光男科医院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因当事人称公司经营期间更换了多名业务主管,相关的广告审核资料丢失,无法提供2012年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我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了文号为津市场监管北宁协查〔2019〕4号的协助调查函,请协助调查2012年是否向天津阳光医院出具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回复称无天津阳光医院2012年医疗广告证明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我局提供了2012年至2019年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了文号为津市场监管北宁协查〔2019〕6号的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是否属实,至今未收到回复。当事人于2012年7月1日与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广布委托合同,该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向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由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权为当事人设计、制作网络医疗广告,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由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布至当事人网站,合同总金额为1600元。当事人自称向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期支付800元,剩余800元未支付,但当事人未提供相关。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医疗技术和提高其知名度,在与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当事人审核后在该网站发布赵志荣大夫简介、小朋(化名)对弗林斯光离子包皮手术的等广告网页;2013年6月1日,由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免费为当事人的另一网站()发布了“治疗异常勃起的技术天津阳光男科医院选用DFSL性功能系列疗法,具有疗程短,疗效稳定,见效快,费用低,不易复发等独特优势……”、“做包皮手术哪家好?医生推荐到天津阳光男科医院……”、“医生把刀,保障手术质量……”等字样广告语及在康复病例的介绍中用患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网页,上述相关医疗广告内容均未经卫生部门审查。经查,与当事人合作的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日注销,且目前无法找到该公司相应负责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明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要件,广告费用共计1600元。当事人为本案广告主。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时,第一医疗机构的名称为天津阳光男科医院,与网页中名称一致,举报情况不实,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网站弹出页面标明了关闭标志,通过点击该标志即可一键关闭该弹出窗口,举报情况不实,违法事实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1、2019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1份,当事人网页截图1份,2019年6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1份,当事人网页截图1份;2、2019年3月4日对当事人第一次询问、2019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和2019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第三次询问3份,证明当事人网站中存在违法广告的事实情节;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5、当事人提供的广布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广告费收据复印件1份,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免费为当事人在当事人官网制作发布广告的说明1份,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和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赵志荣大夫的相关资料1份,证明赵志荣大夫曾在当事人处工作的事实情节;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其网站内存在违法广告的事实情节;8、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将举报人所举报网页删除的事实情节;9、协查函2份、协助调查催告函2份,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调查回复1份,证明执法人员协查情况;10、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由天津阳光男科医院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阳光医院有限公司;11、天津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卡打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事实;12、举报材料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0〕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意见。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对治疗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的,构成了发布含有治疗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明,未经卫生部门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区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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