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刘某在药房花1014元买保健品服用后,因没有效果将药房及药房所属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
2016年9月26日,沈阳男子刘某在维康于药房购买3盒保健品,花费1014元。该保健品背面标注为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刘某称,当时药房营业员介绍,该保健品补肾壮阳是中药伟哥。但他在购买后按说明书服用,未见任何效果。他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药房所售商品为不安全食品,同时对其构成欺诈。刘某认为,卫生部公告中明确该保健品不宜食用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而药房出售的商品上不宜食用人群只标注为婴幼儿。药房标签不适用人群标注不全面,是不安全食品。
而药房在销售时把该保健品称作为中药伟哥,补肾壮阳,完全没有科学依据。同时在药房内用大幅图画进行宣传,上画有“中药伟哥,男人吃了,重振雄风,女人吃了,美丽动人。”
2016年11月,刘某将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药房及其所属的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10倍赔偿。
于洪区开庭审理此案时,维康公司及维康于药房辩称,该保健品为进口保健品,相关手续齐全,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审批件里还确定涉诉商品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商品上印有的不适宜人群范围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确定的,他们的销售行为没有问题。
而且,该商品是刘某有准备而到药房购买的,业务人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宣传。药房内经营多种保健品,刘某所称的宣传并非是针对涉诉商品的宣传。涉诉商品说明上已经明确说明了其所购买的产品功能是缓解体力疲劳,同时还明确提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药房针对该产品没有进行任何虚假性宣传。
于洪区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到药房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权益受到法律。
涉诉商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所以刘某所提供的不足以证明涉诉商品不宜于哺乳期妇女及孕妇食用。
药房店内的宣传海报上并未标注是对涉诉商品进行的宣传,且涉诉商品标签注明该商品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刘某并未提供的证明药房在出售涉诉商品时营业员对其进行了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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