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的(化名)与女友丽丽(化名)恋爱时要求过女友帮其14800元信用卡债务,并认为这是“情感消费”,分手后也不用,这让丽丽感到十分苦恼……
恋爱时,丽丽曾大方帮男友信用卡债务,没想到分手后对方却以“情感消费”为由,赖账不肯还了。
因此,当提出让丽丽帮忙14800元的信用卡债务时,丽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尽管对于丽丽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手头宽裕后,也给丽丽还了4800元,可剩下的1万元直到两人分手都没有归还。
这迟迟未归还的1万元成了扎在丽丽心里的一根刺。她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催讨1万元,但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拖欠不还。为此,丽丽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借款1万元。
“我们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丽丽替我信用卡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应属于恋爱期间的情感消费。恋爱期间,我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丽丽转过账,为她买过礼物,外出旅游也花费了不少。”认为,照理,丽丽也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如何定性,丽丽替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承办介绍,恋爱期间与婚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
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属兔的今年多大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这种恋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如被告所主张的,恋爱期间的旅游花费等,属于共同消费。
其次,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对于恋爱期赠与的钱款,除非符定情形,构成彩礼外,一般不再予以返还。
丽丽所主张购买礼物的花费,一般被认定为赠与,平时的小额、琐碎的转账,逢年过节的微信红包等,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支付,原则上不再返还。
他介绍,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考虑到恋爱期,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丽丽与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丽丽也确实替了信用卡。一则丽丽是应要求替其信用卡,且此后向丽丽了4800元;二则在丽丽向催讨剩余欠款1万元时,只以暂时没钱为由未予,其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与丽丽虽属恋爱关系,但上述欠款的产生系主动向丽丽提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承办提醒,恋爱期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缺乏的财产制度保障,男女之间的大额转账需谨慎,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或留存其他,避免分手后产生难以理清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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