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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考时事政治新闻热评: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

类别:热点新闻 日期:2018-10-13 23:09:19 人气: 来源: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办法》等有关和《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统计督察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新发展,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计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计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职责等情况汇报;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明确督察组及其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梦见钱包被偷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

  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办理。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线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办法》有关办理。

  第十五条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不支持配合甚至、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严肃处理。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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