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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今日到期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啥?美欧日为何不承认?

类别:热点新闻 日期:2018-11-2 8:31:46 人气: 来源:

  根据当时签订的条款,中国同意在15年之内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一条款令中国在随后的一系列贸易反倾销案中陷于被动。2016年12月11日,此条款即将到期,中国能否顺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引发各方关注。但欧盟、美国、日本近期却纷纷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面对僵局,应如何化解?多位专家对澎湃新闻()表示可通过上诉来自身利益。

  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条款,是2001年中国为尽早加入世贸大局着想,在美国等国家谈判压力下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条款。

  该条款,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否则,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说白了,这其实是欧盟、美国等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何选择参照标准的问题。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就必须以中国实际成本为依据。反之,如果中国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可以根据指定“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来判断反倾销是否成立。例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

  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以中国自己的低成本为标准,是很难判定中国在进行倾销的。但如果不被承认,欧美就可能故意寻找他们认为合适的国家的同类商品的成本来判定中国是否在倾销,而这些国家的成本一般都是远高于中国,这也就造成了判定反倾销成立更容易。

  那么,判断中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议定书》,“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的国内法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2001年前对“市场经济体制”有相关国内立法的国家才有资格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是美国、欧盟、巴西、印度、日本等经济体。

  但《议定书》同时“无论如何,(a)项(ii)目的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也就是最近热议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的根据。

  “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对中国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欧美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任意指定别国商品的成本为“替代国”标准,这样中国获胜几率也就减小了很多。比如一台中国产的电视成本为100美元,销到美国时由于成本低,造成美国消费者不愿购买美国本土电视。这时美国就能以中国并无“市场经济地位”为由,选取新加坡产电视的300美元成本作为评判标准,裁定中国是在恶意压低成本反倾销,也就可以向中国电视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了。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目前,共有48个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据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产品共来自1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额85.44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倾销案件46起,反补帖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这样算下来,平均每月超过10起,差不多三天一起。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2016年上半年,美国和印度是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立案数量分别达18起和15起,同时,涉案金额最多的国家也是美、印两国。

  反倾销的重灾区则是钢铁产业。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钢铁及其制品、化工、机电产品三个行业的贸易救济调查,占总数比重为70.4%。2016年12月9日,沈丹阳表示,今年前11个月,中国钢铁出口产品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41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4%。他表示,在这41起案件中,反倾销案件26起,反补贴案件8起,保障措施案件7起,涉案金额高达68亿美元。

  商务部曾就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多次表达强烈不满并反对。但因《议定书》15条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存在,欧美仍能通过选定“替代国”来征收中国的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要求WTO国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所谓“日落条款”,即对某法规条款一个终止时间,刘硕打关昕到期之后,如无重新,即自动失效。《议定书》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就是一个典型的日落条款,表述得很明确,“无论如何”,“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按此协议,中国在2016年12月11日后应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今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却纷纷对此提出。

  欧盟玩起了文字游戏。先是在2016年1月提出三种选项:第一、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维持现有反倾销的计算方法;第二、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再维持现有反倾销计算方法;第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引入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

  5月欧盟议会以546票赞成,28票反对,77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票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决议称,除非中国达到市场经济的标准,否则其向欧盟进口的产品必须被给予“非标准”待遇。但欧盟议会此决议并无约束性,还要取决于欧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7月20日,欧盟委员会称会尊重世贸有关条款,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要考虑制定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此外,欧盟内部态度也产生分歧,较为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近年经济持续低迷的意大利、西班牙则反对。

  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中国入世相关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并提出将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裁定中国是否反倾销。欧盟此举可谓换汤不换药。

  美国则一直坚定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及行政中国委员会(CECC,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10月6日发布2016年度报告。这份报告,如果中国的相关没有显著改善,美国应该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并考虑提起更多WTO反倾销诉讼。

  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Penny Pritzker)11月23日在举行的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如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反倾销关税等措施将难以实施。

  耐人寻味的是,日本在12月8日也加入,据日本报道,日本经济产业省8日称,关于中国在WTO中的地位,将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日本将维持容易对不当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税”机制。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12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美、欧、日等国关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时表示,少数世贸组织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含糊其辞,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并反对。

  沈丹阳表示,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12月1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其实《议定书》第15条并非要求各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无论各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在反倾销时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屠新泉表示,关键在于依据欧美的国内法,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前提条件就是判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这也就给了欧盟下一步可以钻的余地,他们可以不将中国继续看做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新提出一个“市场扭曲”的概念来作为是否采用“替代国”的前提,“这样在发起反倾销时,中国还是会与之前一样的‘替代国’做法。根据WTO规则要取消‘替代国’做法,这才是最重要的。”

  屠新泉还指出,其实日本是一个很少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此次特意宣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为了向美国表忠心。

  如何打破僵局?屠新泉表示中国下一步可以向WTO上诉,由专家组来裁判其他国是否应取消“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也表示,以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应淡化谋求市场经济地位,而把重点放在督促这些国家终止“替代国”做法上。“因为何为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能我们怎么努力都达不到他们的要求。”白明指出。

  白明也,如果今后欧、美、日继续以“替代国”标准对中国商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完全可以上诉WTO予以公平裁决。今年10月,WTO就支持了中国对美国的诉讼请求,裁定美国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此外,白明还中国亦可做出有效反应。此前,针对轮胎特保案,中国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就发起了“双反”调查。“不能让他们毫无成本的大肆进行贸易主义。”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也对澎湃新闻()谈及,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主要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某些WTO想让其上升到性的问题,中国不应让其牵着鼻子走。必要时中国可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逆全球化”行为和声音越来越高涨。中国并不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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