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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技术传承作“地沟油”的挡箭牌

类别:男性话题 日期:2018-11-4 22:15:55 人气: 来源:

  10月19日,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审理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回收油经检测无性物质。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相关人员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老板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10月20日《成都商报》)

  四川、重庆地区的美味火锅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而一些火锅店打出的“老油”招牌也成为其招揽顾客的名片。而所谓回收油就是反复加热、循环使用的老油,被前一批消费者吃过的老油,又回收回来给下一批消费者吃,可以想见会存在怎样的安全隐患和心理不适。因此,监管部门和食品从业者理当引以为戒,“技术传承”也好,“文化传承”也罢,绝不能成为危害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众所周知,“技术传承”是很多美味食品、传统食品的重要招牌,藉此吸引了诸多消费者。但在人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时代,“技术传承”显然不能成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挡箭牌。此事件中,代理律师所谓“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性物质”的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性和性。

  但这种观点显然比较荒诞,站不住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食品安全领域,“法无即可为”的准则已经不适用,而应采用“获批准入”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理当取得许可,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违规者,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纵观报道可知,此事件中,所谓的“技术传承”就是将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与其他油按比例勾兑后作为锅底。这不就是典型的“地沟油”“口水油”吗。如前所述,即便未检测出性物质,也被食品安全法明确,尤其是,如果有消费者知道其吃的是不特定人吃剩下的“口水油”,恐怕还要大倒胃口,引发严重心理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不适。

  必须强调,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今天,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再严格都不为过。传统的食品加工制作工艺可能产出美味,但未必安全,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领域的“技术传承”“传统工艺”也应与时俱进,摒弃糟粕,改进技术,符合现代司法和食品安全原则。而非藉此突破食品安全底线,将其作为谋取行业的,否则不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更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食品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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