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首次揭开面纱,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最终获得通过,为我国民的编撰开了个好头。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救助人因重大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条被删除了,改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修改,可谓充分体现了社会公义,社会公德的立法旨
网民“曹美丽”: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草案,删除的虽然只是一句话,但立法进程却迈了一大步。
网民“晏扬”: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涵养社会美德。
@弥穹泠岚:这个目的是好的,但是没有更细致的,实施后,要么被人利用逃罪,要么受助人咬死认定不是见义勇为。
网民“孙仲”:接下来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一是,假如真的因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由谁来对受助人承担损失或援助?二是,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对受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意外受伤,尤其是伤情严重,需要高额治疗费用,甚至是拿不出钱来医治,该怎么办?
上海市卫计委表示,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社会氛围,《条例》鼓励和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
当前推行公共场合的志愿急救,关键在于硬件设备和技术,这才是决定急救能否及时、有效的关键所在,才是急救条例要聚焦的重点。就目前而言,公共场合的急救问题,恐怕重点并不在于鼓励更多的人加入急救志愿者的行列。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针对污染、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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